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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宋案重审

    [94]《公判中之宋案第二次公判居然定期》,《民立报》1913年7月3日,第10页。
    [95]《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7月26日,第7页。
    [96]《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8月13日,第7页。
    [97]《应桂馨逃狱之真相》,《神州日报》1913年8月15日,第6页。
    [98]《应夔丞为宋案密呈大总统文》,《大公报》1913年11月10日,第2张第3页。
    [99]《宋案之重究》,《申报》1913年8月16日,第7页。
    [100]《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8月17日,第7页。
    [101]《应夔丞抵日》《应夔丞现住箱根》,《顺天时报》1913年8月15日,第2页。
    [102]《应犯避匿青岛》,《顺天时报》1913年8月26日,第8页。
    [103]沈云龙:《暗杀宋教仁案的要犯洪述祖》,《现代政治人物述评》(中),第129页。
    [104]《应夔丞承认刺宋之电报》,《大公报》1913年11月17日,第6页。
    [105]《应夔丞为宋案密呈大总统文》,《大公报》1913年11月10日,第2张第23页。
    [106]《应夔丞密呈已交院议》,《大公报》1913年11月9日,第2张第2页;《应夔丞原呈已交司法部》,《大公报》1913年11月11日,第2张第2页。
    [107]《译电北京电》,《申报》1913年11月19日,第2页。
    [108]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神州日报》1914年1月29日,第3页。
    [109]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续),《神州日报》1914年1月30日,第3页。
    [110]《应夔丞被刺志详》,《申报》1914年1月29日,第6页。
    [111]桐生通信:《应夔丞被杀案之别报》,《神州日报》1914年2月1日,第3页。
    [112]《钱锡霖致应夔丞信》(1913年1月),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页。
    [113]参阅本书附录陈其美主谋杀宋谬说之流传。
    [114]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续),《神州日报》1914年1月30日,第3页。
    [115]《应夔丞被刺续闻外报之言论》,《申报》1914年1月30日,第6页。
    [116]《应夔丞被刺续闻政府之注意》,《申报》1914年1月30日,第6页。
    [117]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续),《神州日报》1914年1月30日,第3页。
    [118]叶迦:《辨音室闲话宋案一》,《大公晚报》1944年9月2日,第2页。
    [119]陈灨一:《睇向斋秘录》,章伯锋、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13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第577页。
    [120]对应夔丞被杀细节,桐生《应夔丞被杀案之别报》分析最为精到,其言曰:夫杀人以刀,较手枪为难而且缓,既与凶手有极猛烈之格斗,则应非睡梦被杀可知。且应之为人,非寻常无手脚者比,其随行必有防身利器,果止凶手一人持刀与应格斗而即足以杀应乎?然则凶手果为一人,抑为两人乎?今就经过时间计之,李、王离头等车为一时,凶手入室行凶为一时,与应格斗为一时,杀应毙命为一时,至手足冰冷又为一时。而李、王皆不回,直至凶手事毕,从容逃逸,且待至死者手足冰冷,而始喊报,此又一奇也。天津警厅知李、王为此案有重要关系之人,事出后即将两人拘留,乃二十二日京中某报又载,北京执法处侦探郝占元到津,将李、王索回归处审办。事果属实,则此案之结局,外间又难得其真相矣。(桐生通信:《应夔丞被杀案之别报》,《神州日报》1914年2月1日,第3页)另据《大公报》报道,王、李二人于1月21日早即由北京执法处派差四名,由天津警察厅提出,解往北京讯究。见《应夔丞被刺续闻》,《大公报》1914年1月22日,第7页。
    [121]老哀自京寄稿:《应夔丞之暗杀案》,《神州日报》1914年2月2日,第1页。
    [122]《通缉刺死应夔丞之凶手》,《神州日报》1914年2月3日,第6页。
    [123]袁克文:《刺宋案真相》,《辛丙秘苑》,第3页。
    [124]《京师警察厅总务处公函》(公字第80号,1914年4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801724。
    [125]《临时大总统令》(1913年7月16日),《政府公报》第430号,1913年7月17日,第311页。
    [126]《临时大总统令》(1913年7月17日),《政府公报》第431号,1913年7月17日,第341页。按《盛京时报》评论此项任命之用意云:赵秉钧为宋案之重要嫌疑犯,经沪厅迭次票传,抗不到案。现见舆论攻击益甚,弹劾案又将提出,袁总统不得已免其本官。又恐赵免职后沪厅票传益急,终须赴沪一行,因任命为步军统领兼办巡警事宜,一可示赵与宋案毫无关系,一可借此抗传。惟闻国会议员以步军统领衙门非法定机关,共和国家更无存在之必要,且赵既为宋案重要嫌疑犯,自应免官之后赴沪备质。闻日内拟提出此项质问书云。见《赵秉钧为步军统领之由来》,《盛京时报》1913年7月24日,第3页。
    [127]《大总统令》(1913年10月10日),《政府公报》第515号,1913年10月10日,第240页。
    [128]《大总统令》(1913年12月16日),《政府公报》第583号,1913年12月17日,第1920页;《大总统令》(1913年12月18日),《政府公报》第585号,1913年12月19日,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