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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宋案重审》 宋钝初不幸而被刺,刺客幸而破获,一为应桂馨,南京政府之官僚也;一为洪述祖,北京政府之官僚也。乃某报居然断定袁世凯、赵秉钧为犯人,主张其自行投案。此等武断灭裂之言论,吾人决不能谓为合法也。推彼辈之意,岂不以洪述祖曾为北京政府内务部参事,故洪杀人,北京政府之总统、总长皆当目为同谋犯。然亦知应桂馨曾为南京总统府庶务科长、兵站长、沪军都督谍报科科长乎?如洪之罪名可以追溯至袁、赵,则应之罪名何不可追溯至孙、黄、陈其美耶?苟非谋逆证证〔据〕在握,何得袁贼、黎贼口不绝声,如上海《民权报》辈之言论者。[161]
这些批评虽未必句句正确,但由此可知国民党对袁、赵的攻击,非但没能得到其他党派支持,占领舆论、道德与法律制高点,反而使自身遭到了尖锐抨击,究其原因,就在于国民党始终未能通过对宋案证据的切实、理性研究,提出袁、赵即刺宋案幕后主使的确凿证据。
第二,国民党没有能够提出理性解决宋案的方案,他们主张设立特别法庭审理宋案,实际上是将法律解决与政治问题混杂在了一起,结果遭到对手和舆论批评,使自身陷于被动,不得不后退。
国民党既然把袁、赵确定为刺宋幕后主使,不但在舆论上予以攻击,而且主张通过法律手段使袁、赵接受裁判。在宋案证据尚未公布前,《民主报》便发表评论,认为今袁、赵不自投案,益坚国人之嫌疑,是默认为主犯也,是与共和平民为敌也,因此敬劝袁、赵其无自疑,袁、赵其速投案。[162]
宋案经会审公廨预审,确定移交中国内地法庭后,孙中山于4月13日同程德全、陈其美等商议,由程德全拍电向袁世凯及内务、司法两部提出组织特别法庭审理。[163]然而,司法部认为,组织特别法庭与《约法》《编制法》等不符,碍难照办,于4月17日致电上海地方审判厅,要求该厅负完全责任,审理所有一切。[164]国民党方面并未理会。4月21日,程德全再次电陈袁世凯及国务院,要求迅速派委特别法庭正承审官,到上海开庭讯判。[165]4月22日,司法部复开会议,认为国家法律视人民一律平等,故自司法地位观察此案,仍属于刑事范围,当然归上海地方厅刑厅讯问,不便另组法庭;若必另组,即为破害共和法制之见端,司法部为守法起见,决不赞成另组。[166]司法总长许世英坚持司法言法,违法之事决不肯为,呈文大总统,请准予辞职,以免尸位素餐之诮。[167]各省司法界也多致电司法部,一体反对,请该部坚持到底,以重法权,认为宋遯初虽系民国伟人,按照刑律仍不过一平民而已,不能越出普通刑事范围以外,无组织特别法庭之必要。[168]
但面对反对声音,国民党内鲜有人思考设立特别法庭之举究竟是否为合法、理性之举。相反,宋案证据公布后,黄兴又与程德全商量,以由普通法庭审理赵秉钧,必不能到案;即到案,未必能定谳,因此,由程德全于4月27日晚致电总统府秘书长梁士诒,表示:此案主张组织特别法庭审理者,因国务员亦处于嫌疑地位故。[169]同时,黄兴致电袁世凯,一方面说明何以必须组织特别法庭,另一方面对许世英的反对表示不满,要求袁世凯不要受其阻挠。电云:
夫尊重法律,兴岂有异辞。惟宋案胡乃必外于普通法庭,别求公判,其中大有不得已之苦衷,不可不辨。盖吾国司法虽言独立,北京之法院能否力脱政府之藩,主持公道,国中稍有常识者必且疑之。况此案词连政府,据昨日程督、应省长报告证据之电文,国务院总理赵秉钧且为暗杀主谋之犯。法院既在政府藩篱之下,此案果上诉至于该院,能否望其加罪,畅所于挠〔政府无所相挠〕,此更为一大疑问。司法总长职在司法,当仁不让,亦自可风。惟司法总长侧身国务院中,其总理至为案中要犯,于此抗颜弄法,似可不必。兴本不欲言,今为人道计,为大局计,万不敢默尔而息。宋案务请大总统独特英断,毋为所挠,以符勘电维大局而定人心之言。[170]
当袁世凯复电,提醒许总长迭拒副署,若听其辞职,恐法官全体横起风潮,立宪国司法独立之原则未便过于摧抑时,[171]黄兴又强硬驳复,表示兴争特别法庭,实见北京法庭陷入行政盘涡之中,正当裁判无由而得,不获已而有此主张。此于司法独立,实予以精神上之维持,以云摧抑,兴所不受。[172]
由此可见,国民党主张组织特别法庭,根本原因在于对现有司法制度缺乏信任,对现有司法机关能否真正独立、公正审理宋案表示怀疑。应该说,黄兴等人的担心并非毫无道理,日人所办《顺天时报》就曾指出:民国初兴,各项法律均未完备,司法权在实际上仍不能完全独立,自难望其力脱政府之藩篱,秉公裁判;且纵使秉公裁判,亦难取信于人。[173]黄兴在答复袁世凯的电报中称,组织特别法庭是对司法独立予以精神上之维持,也有一定道理。但从现实层面看,这样做已不仅是法律问题,而牵及政治问题了。何况,国民党人主张组织特别法庭的前提是国务总理赵秉钧为暗杀主谋之犯,而恰在这个问题上,国民党人实际上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换言之,即便单从法律角度讲,国民党主张组织特别法庭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因此,不可避免要遭到司法界和舆论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