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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宋案重审

    对于洪述祖之死,傅增湘也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记述,他说:
    君赤面露目,于相法为凶,沪上有小说述君事者,谓其面多横肉,目露凶光,信然。尝免冠抚首示余曰:子视吾状貌,不类重囚耶!是其不免刑戮,固自知之。然终于凶狡不悛,自婴法纲,岂知之而无术以自免耶?盖亦嗜利忘身,倒行逆施而不恤耳。闻临刑前夕,从容草遗书甚详悉,翌晨易僧服,整冠理须,而后就刑,斯亦异矣。[212]
    看起来,洪述祖对于自己的人生结局很早就有预料。在收到大理院的判决书后,他在日记中写下果然定死刑,不出所料之语。[213]他的内心似乎相当纠结,曾留下一联:服官政,祸及于身,自觉问心无愧怍;当乱世,生不如死,本来何处着尘埃。[214]另外,他自入狱后便以诵读佛经为常课,死前从容安排家庭琐屑及身后之事,要家人以僧服为殓衣,并在他死后将所有佛像施舍到常州天宁寺供养保存。[215]或许他内心有所悔悟?但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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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临时大总统令》(1913年3月22日)、《大总统令南京程都督等电》(1913年3月22日),《政府公报》第315号,1913年3月23日,第305、617页。
    [2]《赏格》,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93296页。
    [3]《刺杀宋教仁案之发端》,《神州日报》1913年3月25日,第6页。
    [4]《破获暗杀宋教仁案续志》,《神州日报》1913年3月26日,第6页。
    [5]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東京、中華民国通信社、1913、25頁。
    [6]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6頁。
    [7]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627頁。关于国民党人寻找王阿法并迫使其说出实情的具体经过,《民立报》曾有如下记述:国民党得种种报告,派员于二十二日晚十二时,令邓引王某至邓之寓所,迫王某登车,送至某公司,由某洋行大班觅得包探头目二人,在旁胁王某说出原委,盖是时邓某尚疑为王某所为,虽一至应家,然并不知其名姓。斯时王某乃说出应夔丞曾令其觅人,并未允所请,此次实未与闻。国民党某君乃取出照片多张,令王辨认,孰为应某所欲办者,王乃指出宋先生之照片。众知决非虚诬,乃偕告卜总巡,要求其捕获凶手。(《英总巡之协缉》,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47页)另据当事人陆惠生记述,王阿法起初担心应夔丞其人很毒,若知吾泄其谋,或以施之宋先生者施之我,因此,当陆惠生询以某大人之姓字时,王嗫嚅不敢言。后经陆惠生研问再四,王阿法表示,宋教仁如之大人物,为小人所残害,余既知其谋,何忍容隐不言,使凶人得逍遥法外,于是他讲述了事情经过,并说出应夔丞名字。(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6頁)需要指出的是,张耀杰为了将国民党人说成刺宋幕后主使,声称国民党人在租界区的某公司里兴师动众并且明显违法地私设刑堂,胁迫王阿发充当虚假报案的虚假线人,显然是歪曲事实的过度解读。(张耀杰:《谁谋杀了宋教仁:政坛悬案背后的党派之争》,第105106页)国民党人之所以请包探头目二人,在旁胁王某说出原委,是因为王阿法开始的时候害怕应夔丞报复,不敢说出实情,而后经国民党人研问再四,王阿法才改变想法,说出实情。这与刑讯逼供并不相同,国民党人也没有通过刑讯逼供方式,让王阿法充当所谓假线人。
    [8]《第六次预审记》,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74页。
    [9]《应桂馨之就缚》,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44页。按应夔丞起初否认认识王阿法,至第六次预审时,应夔丞律师爱理斯与应夔丞之间又有如下问答。爱问:汝识王阿发否?应答:有友来信介绍。爱问:王阿发带信来见你在何时?应答:三月一号或二号。爱问:信内何事?应答:信内说,我有一人,你要用否?应夔丞所说友人即吴乃文,应并向爱理斯提到:所有吴乃文荐信,亦存捕房。(《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6页)按吴乃文所写介绍信,迄今尚未发现,但被捕后的应夔丞断定该信已被捕房搜去,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认识,即应夔丞对其律师所言他与王阿法结识情况属实,如此他所言才能与被搜去的介绍信内容吻合。
    [10]《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18页。
    [11]《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2页。
    [12]《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页。
    [13]《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页。
    [14]《宋先生被刺之痛史》,《民主报》1913年4月2日,第6页。
    [15]《英捕房之注意》,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47页。
    [16]《破获暗杀宋教仁案续志》,《神州日报》1913年3月26日,第6页。
    [17]《第四次预审王阿发之证词》,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61页。